延期“F”签证

持“F”签证入境,超过停留期仍需继续停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延期次数不限,每次延期不超过三个月,自入境之日起累计在华居留不得超过一年。

所需文件:

(1)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4)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单位盖章)